115年度司促字第1122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采依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第一項是否為「相對人應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39,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160,0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應將本金金額與違約金金額分開請求,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