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債務人    張哲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74,21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9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5年度司促字第1175號)
    緣債務人張哲維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