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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懷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鴻達即又達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又達商行(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