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葉淑娥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展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展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
聲請狀「請求理由」第三項第二點中聲請人葉淑娥部分表格編號1(113年12月9日)及編號2(114年1月6日)之匯款紀錄。(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聲請狀所附之匯款紀錄,闕漏前開部分,故有陳報之必要,
併予敘明)。
三、查聲請狀「請求理由」第四項提出之債權計算式,與計算結果數額顯然不符,請說明不符之原因為何,或更正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