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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鎮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2,565元,聲證1電信費帳單影本之應繳金額為45,565元,請確認或更正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