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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鄭宇廷  


相  對  人  
債務人    懶得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智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計算利息,債權人實際匯款日為民國114年7月4日,故其請求自民國
    114年7月2日起至自民國114年7月3日止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