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4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徐志凱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士揚
古正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38,45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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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