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4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勇嚴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號8樓之25(803室)」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及相對人張勇嚴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
法定代理人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
三、請提出管委會規約或辦法影本。
四、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張勇嚴「戶籍地」之
存證信函「雙面」回執,或經相對人或其同住家屬之領取簽收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