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債務人    資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含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 資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 資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