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945元,及其中新臺幣18,813元自民國10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4,403元自民國105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7,036元自民國10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4,693元自民國10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