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24元,及自民國110年
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29元,及自民國110年
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22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