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129,759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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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八個月以內者, 按年利率2.76﹪計算之 遲延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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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八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2.76﹪計算之遲延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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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3.372﹪計算之遲延利息 | |
附件:
一、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2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85萬元,其中810萬元整借期起於112年03月07日至142年03月07日屆滿,利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9%,275萬元整借期起於112年03月07日至132年03月07日屆滿,利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9%。債務人另於113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萬元整借期起於113年05月27日至133年05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0%。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二、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4年11月07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
存證信函第005288號
可憑,誠屬
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債權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債務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依約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
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本金13,129,759元及計算至清償止之利息、
違約金、延遲利息以及訴訟費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