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9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協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致甫、陳致亨、周毓麟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協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第一事項,查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周毓麟,應具狀並更正
聲請狀。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聲請狀之附表明細並未有
債務人陳致甫請確認並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