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鴻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鴻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陳孝先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票號RA0000000之支票正反面影本及其
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確認
本件相對人為「鴻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聲請狀另列出票人陳國林是否
非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