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彭振東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聲請人應陳明積欠之12月工資、業績獎金、特休未休工資及
資遣費之金額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三、
債權人與
債務人之
僱傭關係是否應存在於債權人及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如是,請確認相對人是否即為「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鄭期勻僅為其法定
代理人?又請陳明
本件相對人除「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外,是否尚有「彭振東」?如是,應提出得對相對人彭振東個人請求之依據,或僅列「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四、承上,如列公司為相對人,請提出相對人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鄭期勻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