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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9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羅敏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意家資訊有限公司、張國慶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匯款單據受款人為創意家資訊有限公司,請釋明請求張國慶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佐證(如契約書、借據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