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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債務人    楊譯碩  

            陳秋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66,2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4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6229元
陳秋敏、楊譯碩       
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1月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66229元
陳秋敏、楊譯碩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6229元
陳秋敏、楊譯碩       
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5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
    (一) 緣債務人楊譯碩於民國108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陳秋敏為其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420,614元整。
    (二) 債務人楊譯碩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餘本金366,229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秋敏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
    (三) 依借據第6條,本行與債務人等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四)就學貸款利率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算,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以1.775%計算,另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轉列催收款項,利率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六)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2紙、利率表1紙、戶籍謄本1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