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郭志偉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61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時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時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