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5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榮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楊智凱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並無與
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其性質與
非訟裁定相同,如聲請人取得有效
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為無
權利保護之必要。
二、
經查,
本件兩造間已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票字第11295號民事裁定,有
裁判書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故聲請人再以同一原因事實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上說明,即屬欠缺
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