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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久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云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究以云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于子涵為相對人?若以云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由於聲請人民國115年1月28日聲請狀提出之訂單,客戶欄位為「于子涵」,云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聲請人如向其請求,應另行提出請求之依據及證據)。若以于子涵為相對人,亦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相對人云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