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淨家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消費者保護官
申訴案件處理紀錄所示,
對造人為「台灣動力整合實業有限公司」,
而非淨家立有限公司。聲請人應陳明正確之相對人究係台灣動力整合實業有限公司,抑或淨家立有限公司,並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
二、承上,提出正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