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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星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侖御軒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之對話截圖,無從得知對話者之身分,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或其他足資釋明通訊對象人別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