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岳惠敏(即被繼承人陳昱麒之繼承人)(駁)
一、債務人陳俊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昱麒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9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昱麒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三、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岳惠敏(即被繼承人陳昱麒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岳惠敏戶籍於桃園市平鎮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如債權人對第三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