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谷汩文化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就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3月4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一一五年度司促字第一五八二號支付命令事件於民國一一五
年度三月四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谷汩文化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因未繳納
裁判費及提出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2月4日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於115年3月4日裁定
駁回聲請。
惟查,聲請人已於同年2月13日具狀撤回聲請,此有本院收狀戳印
可憑,經
查核屬實,故
上開駁回裁定應予撤銷,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