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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8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蔣官燕  
相  對  人  
債務人    大衛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敏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2,216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