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2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2,46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736元,及其中新臺幣53,366元,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新臺幣5,445元,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