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志鈞
相 對 人
A01 詳如附錄
A02 詳如附錄
上二人共同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尹德菁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4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尹德菁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