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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揚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韻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露院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重新陳報請求標的(本金及利息應分開計算,依民法
    207條規定,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即請求之即請求之債權新臺幣183,057元,其中本金債權(鐵捲門維修費及保全違約金)新臺幣174,340元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利息債權新臺幣8,717元不得再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現任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