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松露院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重新陳報請求標的(本金及利息應分開計算,依
民法第
207條規定,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即請求之即請求之債權新臺幣183,057元,其中本金債權(鐵捲門維修費及保全
違約金)新臺幣174,340元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惟利息債權新臺幣8,717元不得再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現任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