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96,2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附件:
緣
相對人印象創意設計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陳文正為連帶
保證人與
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兩份,而向聲請人借貸,依
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
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10年5月11日、114年2月14日,到
期日分別為民國114年12月14日、114年12月21日,面額分別為新臺幣600萬元、新臺幣510萬元,票上並分別載明利息自發票日起
按年利率「百分之3.625」、「百分之3.875」計算之債務
擔保本票兩紙,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
迭經催討,聲請人
迄今仍有新臺幣3,196,24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