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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笙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雅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聲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翔聲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成立相關車輛租借之書面契約及經催討而不獲付款之證明資料,或提供與請求清償之金額(新臺幣176,278元)相符之簽帳單,或敘明本院如何僅憑帳款單據及簽帳單即認為聲請人對相對人有新臺幣176,278元之債權額未獲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