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休遊旅行社有限公司、BACK SUNG HYUN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休遊旅行社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1,862,035元之計算式
四、請釋明請求BACK SUNG HYUN負連帶清償責任之
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佐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