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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2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立多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球新創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全球新創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59,16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三、請陳明有無請求利息?若有,利率為何?(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