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提出相對人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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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
具狀陳明欲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如工資、
資遣費、業績獎金),並一一列明之(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四、提出在相對人公司之任職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