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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3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兆優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姣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光祥、王雅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契約書、借據、匯款單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
二、聲請人另持本件狀內所附本票之正本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票字第3189號受理在案,為何分別持持本票之正本及影本,分別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及支付命令?有何權利保護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