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91號
聲 請 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62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707元,及自民國114年1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