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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琪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具有相對人林琪暄簽名之買賣分期付款契約書,或其他類此文件,以資釋明相對人曾有締結契約之真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