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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