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0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942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01計算之利息,以及新臺幣700元之
違約金(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744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61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869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1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