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1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50元,及其中新臺幣
3,492元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2,984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6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
期間內提出
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