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陳玉金
林友聲
林岑美
林泰諺
林榆蓁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提供被害人林心之戶籍謄本,以及
繼承系統表,並提供所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四、提供被害人林心因身故,而致相對人須給付保險金新臺幣2,000,000元之釋明文件。(如保險契約書等)
五、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2,200,0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六、請具狀陳報請求10%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無約定之釋明文件,請具狀更正利息為週年利率5%。(
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