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比美蒂有限公司大安第二
分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分公司屬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公司法第3條第2項規定
參照〉,其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並無獨立之
權利能力〈司法院80年2月27日80秘台廳一字第01232號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0號判決
可資參照〉。是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雖具有獨立之
當事人能力,
惟就實體之權利義務關係言,其仍
非權利義務主體,其
法律行為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歸屬於本公司。)
二、若更正相對人為比美蒂有限公司,請提出比美蒂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