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
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之事實及
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3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
而非依狀計費。
本件債務人分別為「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查各債務人間之
訴訟標的核無必須
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單純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聲請件數計2件,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對其餘1件聲請,應補繳納500元,始為
適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