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邱金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金財
一、債務人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98,41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71,92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