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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相  對  人  
債務人    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金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金財  

一、債務人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98,41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71,92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