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勤海亞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代理人許峻瑋律師經大陸地區
公證處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
委任狀。
二、提出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登記資料(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三、提出相對人勤海亞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李文瀚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