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因
聲請狀所附商品採購單(聲證一)上,查無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之字樣,故請敘明何以認定該商品採購單係由全家所提出,或提供其他足以證明與全家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