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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精彩體育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因聲請狀所附商品採購單(聲證一)上,查無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之字樣,故請敘明何以認定該商品採購單係由全家所提出,或提供其他足以證明與全家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