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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精彩體育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2日陳報之補正文件仍未有相對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請盡速陳報。
二、提供「日翊文化」為相對人之履行輔助人(物流窗口)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