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464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63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即9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3,124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9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即9個月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5,68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4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即9個月為限。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