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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璽即綠米簡餐小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璽及綠米簡餐小館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193,101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