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李瑩瑩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
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瑩瑩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瑩瑩設籍於桃園市蘆竹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且經
查債務人業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10日逕為遷出登記,
復於109年12月9日經登記為喪失我國國籍,並逕為廢止戶籍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現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