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9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937元,及其中新臺幣65, 852元,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5年度司促字第2091號)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2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簽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信用卡申請書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
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利息。(最高為年息百分之15)。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22日止,帳款尚餘67,937元,其中65,852元為本金未按期繳付,
迭經催討無效。
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